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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不得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用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案例:
    张某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为使张某尽快熟悉工作,公司便在试用期内出资5000元对张某进行了为期15天的专业技术培训。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张某以工作辛苦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公司为其培训所提供的经费。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解答:单位说法不正确。
    张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该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与服务期培训不同,如果试用期培训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像前者一样要求劳动者赔偿。
首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本案中,公司出资培训张某是在试用期内,而张某也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除通知义务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再无其他限制,自然也不必赔偿单位培训损失。本案中,张某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单位的义务,依法无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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