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职业学院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减收学费的50%。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认定审核办理。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金额
第三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天津市户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无力全额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四条 减免学费标准为应缴学费的50%。
第五条 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减免程序
(一)贫困认定。家庭享受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本校学生,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应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补贴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当年的)、户口本的复印件,在所在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二)本人申请。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二级学院审核。班委会组织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对申请减免学费学生的低保证等证件的真实性、学生的评议意见、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初审;二级学院书记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审核意见;初审通过的学生填写《审批表》。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减免资格条件,确定减免名单。
(五)学校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全校公示。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确保学费减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在考察期的;
(二)对家庭经济情况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四)因其它原因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的。
第八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学校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事项通知学生;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及时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若已缴纳全部学费者,学校安排将减免部分退还学生;
(三)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精神的实施办法》(津滨职院〔2018〕8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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