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树立良好校风学风,奖励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规范学校奖助学金评审程序,确保把奖助学金用于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高职教育特色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对象为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3.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4.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5.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时交纳学杂费,无恶意欠费记录;
7.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8.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好逸恶劳表现。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3.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年级)前30%;并且获得本学年评定的校级奖学金;
4.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时交纳学杂费,无恶意欠费记录;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好逸恶劳表现。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
3.按时交纳学杂费,无恶意欠费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好逸恶劳表现。
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四级评审机构组成情况
1.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允许为国家奖助学金的参评人员)
组长:班级辅导员
成员:班长1人、团支书1人、宿舍长代表男女生各1人(如遇到班长、团支书为参评人员,可更换其他班委)
2.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允许为国家奖助学金的参评人员)
组长:二级学院副书记
成员: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4人、普通学生代表2人、学生干部代表1人
3.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
分管校领导、学生处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财务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各二级学院副书记、校团委书记
4.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
成员:学生处主任、财务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各级评审机构均要有会议记录并由本级评选负责人签字,记录内容要含参加会议的人数、参评人数、评准人数、未评准人数,评选过程。
(二)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部门、教务处公章的上一学年度各科成绩单及专业或年级排名情况;
2.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及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基本情况、综合素质、平时表现等情况民主评选确定候选人,经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名单(报送候选名单时连同二级学院评选会议记录一并报送);
3.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学校奖学金名额进行民主评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结果。
4.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5.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天;
6.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证明材料;
2.各班或年级专业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下达指标及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通过本级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推选候选人,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前务必先审核参评同学的基本条件;
条件符合后进行班级民主评议,人员由该班不参评人员的50%以上的同学构成,最少不低于 5 人,必须包含班长、团支书、班委或团支委中的1-2 名代表、宿舍长2-3名、无任何团学组织职务的2-3 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
通过本班全体学生民主评议并经班级评审委员会监督确认所有候选人是否当选(每名候选人民主评议赞成率必须达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如出现未通过的候选人情况,班级评审委员会将该名额退回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重新分配后,再由相关班级补充评议;
评议通过后名单报送所在学院(报送候选名单时连同本级评选会议记录一并报送所在学院);
3.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民主评选确定本学院候选人,经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名单(报送候选名单时连同二级学院、班级评选会议记录一并报送);
4.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5.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天;
6.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年度申请人员的申请资格和依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量化分数情况议定一等、二等、三等助学金的参评候选人名单;
3.各班根据本学院确定的助学金参评候选人名单,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表现等情况,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前务必先审核参评同学的基本条件;
条件符合后进行班级民主评议,人员由该班不参评人员的50%以上的同学构成,最少不低于 5 人,必须包含班长、团支书、班委或团支委中的1-2 名代表、宿舍长2-3名、无任何团学组织职务的2-3 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
通过本班班级学生民主评议并经班级评审委员会监督确认所有候选人是否当选(每名候选人民主评议赞成率必须达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如出现未通过的候选人情况,班级评审委员会将该名额退回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名;
评议通过后名单报送所在学院(报送候选名单时连同本级评选会议记录一并报送所在学院);
4.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根据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情况,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名单(连同二级学院、班级评选会议记录一并报送);
5.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6.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天;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部分 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学校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件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4.成绩要求:
申报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或实践育人学分居班级前10%,考试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总分排名前4%。;
申报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或实践育人学分居班级前20%,考试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总分排名前12%。;
申报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或实践育人学分居班级前30%,考试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总分排名前20%。;
申报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学年单科成绩均要求在70分(含)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的评定:
(1)处分未解除考察期者;
(2)学年内所修课程(包括体育课)有不及格或不合格科目者。
(二)“突出贡献奖”奖学金评审条件
1.学校设立“突出贡献奖”的目的在于结合高职教育特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鼓励学生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参评资格:
(1)结合专业特点积极从事发明、制作、设计、创造活动,成绩显著,获专利认证者;
(2)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取得突出成绩、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和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
(3)为学校赢得突出荣誉的。
(三)单项奖学金评审条件
1.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的目的在于结合高职教育特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
2.对于符合下列条件者,具备参评资格:
在本学年度市、区级技能、科技及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者。
(四)献身国防奖学金评审条件
1.对服役期间表现优秀和复学后表现优秀的退役复学大学生,复学满一个学期者,各二级学院按学生处依据退役复学学生名额比例下达的指标数择优推荐,报学校评选产生。
2.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备推荐资格:
(1)服役期间表现优异获评优秀士兵荣誉称号;
(2)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
(3)获区级及以上优秀退役士兵荣誉称号;
(4)复学后获得或曾获学校优秀学生二等(含)以上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先由各班根据有关条件评选,将初评名单报所在学院。各二级学院审核后,张榜公示并征求学生反馈意见,然后将初评结果汇总报学生处。学生处审定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2.凡获得奖学金者,须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该生档案。
3.各二级学院在上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时,必须按要求填写情况汇总表并报电子版。
4.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九月份开始。
(二)单项奖学金、突出贡献奖奖学金、献身国防奖学金评审程序
由各二级学院申报,学生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定并报相关领导批准。
三、学校奖学金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奖项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按在校生总数的4%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按在校生总数的8%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元,按在校生总数的8%评定。
2.获得以上等级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同时授予该生本学年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二)“突出贡献奖”奖学金
“突出贡献奖”奖学金每年每次200-400元,由相关部门报学生处并提请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奖金额度,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三)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元,并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
(四)献身国防奖学金
奖金1000元/次;对服役期间获三等功以上的,奖金2000元/次。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办法
一、为了确保学生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成立由纪委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组织部、保卫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任组成的学校学生奖助学金举报监督工作委员会。
二、在每年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之前各班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副书记要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责任书。
三、在每年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期间,学校奖助学金举报监督工作委员会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受理师生对评审结果的举报,举报电话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
四、学校奖助学金举报监督工作委员接待受理公示后出现的举报,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属实的,责成出现问题的部门限期更正其错误;属于违规违纪情况的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举报监督工作委员会报学校依规依纪处理。
五、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申诉流程按照《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工作程序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津滨职院〔2018〕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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