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0 14:25: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建“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行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缴费后入住的校内宿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各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二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三全育人”的重要阵地。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坚持立德树人,立足充分发挥“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功能,建设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联合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校内部门以及校外学生宿舍物业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学生处下设宿舍管理办公室。

(一)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宿舍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宿舍进行分配管理,负责按照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宿舍进行具体分配和调整;学生处联合各二级学院开展宿舍内学生的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宿舍物业服务;协助开展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宿舍内设施配置及维修服务等。

(三)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宿舍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指导学生处开展宿舍安全教育、宿舍消防及安全演练,直接负责校内学生宿舍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标准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定期将住宿费收缴情况反馈给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

(五)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及教育管理;及时提出本学院学生住宿调整方案,经学生处宿舍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对本学院学生的住宿分配进行优化整合;负责本学院学生住宿费催缴工作及协助开展住宿学生离校相关工作。

(六)各类各级学生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并反馈学生对宿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各项合法权利。入住学生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作用,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及调整。

第三 入住与退宿

第六条 具有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因病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等特殊情况外,均可在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申请住宿。

第七条 学生缴纳住宿费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不能缓缴。学生如中途退学,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按月计算退剩余的住宿费。

第八条 全日制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第九条 学生在复学、退伍等情况下需入住学生宿舍的,由本人提出住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宿舍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条 学生在毕业、休学、退学、转学、申请走读等情况下,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退宿程序

(一)退宿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允许退宿:

1.学校统一要求退宿的;

2.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 

3.大三在校外实习的学生;

4.本人或父母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在滨海新区塘沽的学生;

5.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住宿,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过学生处认定符合不住校要求的学生;

6.其它经认定的情况。

(二)退宿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10—16:40;大二学生集中办理退宿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三)退宿办理流程

1.学生找班级辅导员领取《天津滨海职业学院退宿申请表及校外住宿承诺书》,按要求填写、二级学院盖章后,交学生处宿舍管理办公室审核。

2. 审核通过后,领取“离宿验收单”,到宿舍将个人物品全部搬离宿舍、交回门钥匙,由所住楼宿舍管理员进行清宿检查,检查合格后,宿舍管理员在“离宿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3.学生凭签字确认后的“离宿验收单”到学生处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领取退宿凭证。

(四)退宿其它事项

1.在一年之内退过宿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住宿;

2.学生退宿后,出现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问题由家长及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 住宿要求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入住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进出宿舍楼按要求出示住宿证。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

第十四条 因宿舍施工、维修、房源整合等情况,进行学生住宿调整时,学生应该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更换宿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宿舍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六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各宿舍学生要认真、自觉地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警惕性,学会使用灭火器和扑灭初火的方法,学会如何报火警,火警电119报火警时应说明着火地点,燃烧物性质;主动学习火场自救知识和逃生技能,熟悉本宿舍楼的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不要慌乱,要沉着,保持头脑清醒,在浓烟中要放低身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配合值班人员有序、迅速的撤离火场。

第十八条 宿舍内一旦发现违规物品(如:明火用具、违规电器、管制刀具、烟、酒等)由宿舍管理员代为保管,放假后学生领回,并带离宿舍区。

第十九条 确保宿舍用电安全,因使用电器不当导致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实施以下行为,违者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挪用和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三)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明火的器具;

(四)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

1.不符合国家标准认证的电器;

2.无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3.功率过大的电器;

4.炊具烹饪类电器;

5.发热取暖类电器;

6.私自安装洗衣机等中大型电器设备;

7.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学生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

(五)窃电、私拉乱接电线或网线(如外接插线板给电动车充电等)、私接空调专用电、破坏或私自改装热水器等公共电器设备、破坏配电间设施设备等;

(六)其他可能带来安全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增强防盗意识,保管好私人财物,妥善保管宿舍钥匙,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随手锁门、关窗。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有保护宿舍内财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宿舍内财物正常使用中损坏必须及时报修,非正常损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妥善使用和保护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空调等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不得私自破坏、拆卸、挪用家具或设备,不得私自更换宿舍门锁或另加门锁,不得擅自修理水电设施等。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不得在宿舍区域内进行各种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不得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严禁私自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或转租给他人。

第二十五条 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熄灯就寝,宿舍楼每日6:00开门,22:30锁门,不允许晚于锁门时间回宿舍楼,宿舍楼每日实行23:00主动熄灯就寝,23:00以后不允许在宿舍内和楼道内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未经批准,不得晚归(晚22:30以后回宿舍的)或彻夜不归。

第二十六条 做好宿舍内务卫生,室内布置不得破坏墙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乱涂画、乱张贴(标语、广告等)、乱挂放,不得乱泼污水和乱扔杂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区域内牵放或饲养宠物。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宿舍区域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烟(不能存有香烟、烟头);禁止向窗外乱扔物品;禁止高空倒水、抛物;禁止在宿舍外窗台摆放花盆、瓶罐等物品;禁止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一切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区域内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活动。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发传单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质活动。禁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售卖物品和发放传单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宿舍的安全、卫生和秩序等进行检查管理工作,不得蓄意妨碍。

第三十二条 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许可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住宿期间如有违反宿舍住宿要求及作息时间要求的行为,每学期累计三次者,依据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视情节及所造成影响给予该生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 临时住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临时住宿学生参照《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管理,临时住宿学生需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学生处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正常住宿。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临时住宿:

(一)在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参赛的市级、国家级等竞赛活动备赛和参加比赛的情况;

(二)其它经学校批准的情况。

第六章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生宿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按照上级规定、要求进行管理,违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生宿舍按上级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时,学生进出楼栋必须按要求实名验证,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学生需要临时入住学生宿舍的,须得到学校批准并按上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入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津滨职院〔2014〕1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终审:xscsh2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