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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0 14:26:5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规范学生考勤请假行为,根据《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二 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校自新学期报到日开始对学生实行考勤管理,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非学校、学院特别安排,一般不实行考勤管理。

第四条 学校考勤管理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习实践以及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事、因病、因公不能出席如上活动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如上活动者,依照旷课处理。

第五 学生请假类别有三种:事假、病假和公假。

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病假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前提交《请假条》,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除特殊情况外,请假手续应当由本人办理,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间本人所在地和联系电话。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公假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第七条 请假审批办法:

(一)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批准,向所在学院副书记报备。

(二)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副书记批准。

(三)请假七天以上、总学时三分之一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副书记批准,报学生处备案;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任课教师、辅导员应定时进行考勤,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九条 学生请假获准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主动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不得其他形式转达、转告或补报。

第三 销假与续假

第十条 学生应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销假,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故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生请假离校,以及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离校期间,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学习学校相关规定,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时上课,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学生考勤登记和检查,及时组织人员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经常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如发现学生无故缺勤,辅导员要及时了解情况,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及时逐级上报;辅导员对住宿学生中夜不归宿和晚归学生人员及时跟进了解情况,突发情况及时向所在学院副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学生处要按照各自权限,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辅导员要对旷课节数接近处分规定节数的学生及时予以告知、教育,所有因旷课给予的处分都应该从最低级别的警告开始,避免直接给予学生记过甚至更高级别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实习的学生,辅导员每周至少与学生联系一次,了解学生动向及实习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变化情况和思想动态,确保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并做好记录。

十九 各二级学院要经常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二十 对违反请假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按《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和《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处理。

  

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津滨职院〔2013〕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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