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方针,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激励我校大学生积极投身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全面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新水平和创业能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由天津滨海职业学院设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创新奖学金”和“创业奖学金”两个奖项。创新奖学金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创业奖学金授予在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第二章 奖学金的监管和评审
第四条 奖励与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学金设立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六条 每年11月份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
第三章 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评选要求
第七条 评选范围
创新奖学金:在校生
创业奖学金:在校生及延伸到毕业五年内的学生
历年申报且获得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奖励标准
创新奖和创业奖名额按照报名人数50%设置,依据每年市教委分配学校名额确定特等奖数量,分别给予1000元校级奖励同时推荐至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市级奖励与校级奖励兼得);其余人员为优秀奖,分别给予500元校级奖励。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美丽校园建设;
(4)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学金
鼓励学生跨专业合作,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或论文入选高层次学术会议论文集(独撰或第一作者);
(2)参加大学生学科或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在国赛或市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个人或排名前3的团队核心成员);
(3)参加重大科研项目,作出较大贡献,有标志性成果(获专家评定通过);
(4)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排名前3)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5);
(5)在某项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6)其他。在新品种、软件著作、智库报告(被政府领导批示或被职能部门采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排名前3的团队核心成员)。
2.创业奖学金
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创立企业或参与创立企业,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申请时应提供企业资质、6个月财务运行及纳税记录、股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独资或股权占比前3的团队核心成员,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创立公司,依据创立企业的工商执照、股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种,在孵化机构创业,未创立公司,依据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孵化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种,个体工商户创业,依据工商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种,电子商务创业,未创立公司,依据网店网址、网点信息截图和交易流水等可反映网店正常经营状态的证明材料;
(2)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天开杯“创聚津门”挑战赛、挑战杯、创青春、黄炎培等创业大赛,在国赛或市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个人或排名前3的团队核心成员);
(3)所在团队(排名前3)顺利融资10万以上风投资金,或所在团队(排名前5)顺利融资50万以上风投资金;
(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5)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其他被学校认定的参与省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或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荣誉的(个人或排名前3的团队核心成员)。
第十条 评选要求
1.已获市级创新创业奖学金的同学不得重复申报
2.同一作品参加多项比赛按最高奖项级别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团队奖项限排名前3的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每人仅可申报使用一次。
3.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织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在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之列;
4.未在学校认定备案的学科竞赛、双创大赛等创新创业荣誉,不在创新奖学金评定之列。
5.申报要求:科研成果的子项目申报奖项无效。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特等奖从优秀奖中产生,奖金不可兼得。由个人申报,各学院初审并每类奖学金分别推荐1名报学校就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特等奖与优秀奖获得者。
第十二条 每年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学院提交《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院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院级评审,产生优秀奖学金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学校就业创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产生特等奖和优秀奖名单,并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特等奖上报天津市教委。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正常运营相关证明、专利证书、科研论文等)。
第五章 宣传与表彰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公布“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中“突出贡献奖”涵盖科技、发明、专利、技能竞赛等不再重复申报,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原《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津滨职院党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