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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0 14:51: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科学高效、程序合法、以学生为本的学生管理体制,增进学院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及时解决有关学生事务纠纷,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程序公开、依法治校、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议。

第三条 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成员由学院主管领导、法学教师、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现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申诉处理。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包括的范围是学生认为学院有关处理决定不当或各类行政措施有损学生正当权益的相关事宜或决定。

第九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理决议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请时要附上学院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上要写明:

(1)申述人姓名、班级及联系方式。

(2)申述的对象(事实)、申诉的理由及具体要求。

(3)提交申诉的时间。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1-3天)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的程序包括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议。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原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根据实施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取证的时候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的代表列席会议。

(4)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6)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①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②原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7)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采取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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