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为适应新时期学生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强化学生管理工作的育人职能,在依章处理违纪学生的同时,又能及时帮教和转化违纪学生,使其改正错误,从而激励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调查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跟踪教育。
第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和处分适当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处分跟踪教育考察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跟踪教育考察期限为6个月,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
(二)留校察看处分跟踪教育考察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
学院可以根据学生在跟踪教育考核期内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处分。
第十条 处分未解除前,取消参评在校评选各类奖助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推优入党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由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被劳动教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二)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五)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五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5、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6、携带通讯设备等违规电子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4、偷窃试卷的;
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有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在20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在40学时以上、6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在60学时以上,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盗用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二十二条相应条款处分;对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做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做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十三条处理;对冒用、盗用学院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教学区、宿舍区和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故意损坏学院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有关系、部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书记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管辖权限报院学生处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系、部查证并提出意见,经系书记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管辖权限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学生处,由学生处协同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院保卫处调查。学院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院学生处,由学生处协同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在学生处主持下,由相关系、部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关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两周)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院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系工作人员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并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由学生处工作人员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四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各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有关规定详见《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经委员会向学院提交书面建议,学院可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章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程序
第四十四条 凡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学院将采取跟踪教育程序进行管理,跟踪教育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的系落实。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由辅导员担任主要负责人。若是该生更换辅导员,请原辅导员将该生跟踪教育登记表及时转交新辅导员进行后续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每季度必须以书面材料方式向辅导员提交本人思想汇报;辅导员每季度对跟踪教育学生进行一次谈话,并将谈话内容记录在跟踪登记表中。
第四十六条 在处分考察期间,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和所在系须对受处分学生加强教育帮助;受处分学生应虚心接受帮助教育,积极主动地要求进步,争取按时或提前解除处分考察期。自处分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每季度须将个人表现及思想状况的内容如实填入本人跟踪教育登记表,系部审核后签署意见。如学生不按时进行思想汇报或处分考察期到期不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将被视为自愿延长处分考察期。
第四十七条 若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再次受到违纪处分者,根据其再次受违纪处分级别顺延处分考察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处分考察期满前两周内,均可开始提出解除处分考察期申请并填写跟踪教育登记表中的解除处分申请表(暨跟踪教育总结表),经辅导员同意,将该生跟踪教育登记表报所在系部,系党支部书记签署是否解除该生处分考察期的意见,并将登记表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将相关材料审核、整理、保存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如有突出贡献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条 跟踪教育表由学生处制发,各系(院)负责做好违纪学生跟踪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及相关资料的汇总、存档和上报等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反的,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津滨职院[2014]1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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