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01 10: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先进、树立榜样,全面推进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激励学生成长成才,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校立足高职、服务滨海、质量为本、突出特色的办学方针及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全日制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学生综合素质、学业表现、实践能力为核心评价依据。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以各二级学院为评选主体,教务处负责对参评学生的学业成绩、实践考核等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学生处负责对评选结果进行复审,各部门协同配合完成评选全流程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比例

第四条 评选范围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且按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学习的全日制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各二级学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以内,各二级学院可结合专业特色与学生整体表现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参评学生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品行端正,明礼诚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第七条 综合素质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在同学中具有良好的榜样作用。

第八条 学业成绩突出,满足以下要求:

1.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10%,无不合格课程,未出现补考、重修情况;

2.岗位实习、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水平(或80分以上);

3.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大学生年度人物、王克昌奖学金等)或校级表彰。

第九条 专业技能扎实,结合我校高职教育特色,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可优先评选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行业资格证书,或在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

第十条 在校期间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体育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奖学金证书、表彰文件、技能证书、实践证明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教研室主任、辅导员代表为成员的评选工作小组,按照评选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综合评议,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确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生初步人选。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公示:各二级学院将初步人选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师生监督,对异议线索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 材料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汇总表》、学生申请表及佐证材料(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学生处,同时将学生学业成绩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 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参评学生的课程成绩、实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作品)成绩等学业相关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学生处。

第十七条 学生处复审:学生处结合教务处审核意见,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选材料、评选程序、评选比例进行全面复审,对不符合评选要求的人选予以驳回,由相关二级学院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公示与认定:学生处将复审通过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

第五章  评选材料要求

第十九条 参评学生及各二级学院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需规范整理、分类装订,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一致:

1.《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版+电子版),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擅自修改表格样式;

2.《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汇总表》一式一份(纸质版+电子版),由二级学院加盖公章;

3.个人学业成绩单(由二级学院统一出具);

4.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纸质版),包括奖学金证书、表彰文件、技能证书、竞赛获奖证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证明等,需由二级学院审核原件并签字确认;

5.个人事迹介绍(电子版):以第三人称撰写,结合高职学习、实践、成长经历,突出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字数500-800字,注明审核辅导员姓名。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参评学生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表彰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正式认定的优秀毕业生,学校授予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名单纳入学校毕业生表彰档案,事迹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学生处统筹发放,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证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优秀毕业生信息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作为毕业生就业求职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选取优秀毕业生典型事迹,通过校园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平台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公布后,至毕业生离校前,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

1.经查实,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2.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违反法律法规的;

3.未按期完成学业,无法正常毕业的;

4.存在其他有损学校形象、违背优秀毕业生品行要求行为的。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学院具体评选细则;

2.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核、综合评议、初步人选确定及公示工作;

3.严格按照要求收集、整理、报送评选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4.受理并核查本学院公示期间的异议线索,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对参评学生的课程成绩、实习考核、毕业设计(论文/作品)成绩等学业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2.为评选工作提供学生正式学业成绩单,配合学生处完成复审工作;

3.对学业成绩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二级学院沟通核实。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职责

1.统筹全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制定并解释评选管理办法;

2.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选结果、材料、程序进行全面复审;

3.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公示,受理并核查公示期间的全校性异议线索;

4.负责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的制作、发放及表彰档案管理;

5.统筹优秀毕业生典型事迹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具体评选实施细则,细则需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终审:贾瀛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