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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5 09:31: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津教学生函〔2023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各班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再借助民主评议情况对认定进行修正的办法。

第七条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推送的重点保障人群信息做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长期患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资助系统的重点保障人群等因素制定测评标准并及时根据社会相关工作体系调整和完善测评指标。

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自评量化表》)。学校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自评量化表》和相应佐证材料(确需学生所在地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的,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如人员信息已存在于资助系统重点保障人群时,可不必提供佐证材料)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建若干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填写的《自评量化表》和相应的佐证材料进行修正评议。民主评议结果登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表》并向各班进行公示。

第九条 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各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表》情况,对所有申请参加认定人员进行二级学院评议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学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总参评人数的60%30%10%的比例将参与认定的学生确定为特殊贫困、中等贫困、一般贫困共三档困难程度,并将各困难程度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公示;并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前确定本年度参评资格的指导性家庭经济困难量化分数线。

第十条 由于学生所属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动态变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参加评议师生要严格工作保密纪律,不得公开申请认定学生的个人信息,凡泄露申请认定学生个人信息者将依据学校教职工、学生相关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推荐资格和各类地方性资助项目的审定资格。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关注和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津滨职院〔20178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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