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文件
津滨职院〔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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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原《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校内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津滨职院〔2022〕54号)同时废止。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采购行为,以及无需学校支出资金,但面向学校师生提供经营性服务的项目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信息资源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类归口、规范实施”的管理机制,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需求部门应加强采购的计划管理,及时报送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需求部门负责人须了解采购流程,对本部门采购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含党委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处、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对全校采购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招投标及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 讨论决策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指导学校采购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文件负责对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和审查,协调解决采购活动中遇到的难题;
(四) 其他重要采购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资产管理处,为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及采购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招投标及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接收招标采购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提出采购方式、服务要求等修改建议;
(三)对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做好相关组织协同工作;
(四)协同需求部门处理质疑及投诉事项;
(五)负责招标采购事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六)负责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七)协调采购项目验收。
第八条 学校对招标采购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按年度预算归属情况划分,即预算归属部门为该类预算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采购工作,其项目组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他不能明确归口部门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见表1)
表1 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表
序号 | 采购项目 | |
1 | 实训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专业教学软件等 | 各教学院部 |
2 | 教务处、项目办 | |
3 | 印刷、网络、办公软件、信息化建设等 | 党委宣传部 |
4 | 物业管理、食堂保障、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电力维护、维修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 后勤管理处 |
5 | 校园安全服务、消防维保服务等 | 安全保卫处 |
6 | 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等 | 图书馆 |
7 | 教职工福利等 | 工会 |
8 | 学生军训服装、校服、学生管理平台等 | 学生处 |
9 |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 | 资产管理处 |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采购的性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核项目的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审核招标采购立项;
(三)监督合同执行,协调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 需求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的前期调研、论证并存档,做好采购预算、资金来源落实等准备工作;
(二)制定采购项目需求;
(三)负责项目踏勘现场的解答问询;
(四)负责对采购项目中出现的质疑及投诉进行释疑及应诉;
(五)负责确认招标文件,参加相关采购过程,确认采购合同;
(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并全程参加采购项目的安装、调试与验收工作;
(七)按规定提交付款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八)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审批与论证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应符合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做到“应编尽编”,对未纳入年度预算、未纳入建设计划或金额超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审批要求
(一)学校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实行预算内资金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审批权限;(见表2)
预算资金 | 立项审批权限 | 立项审批 | 备注 |
0至2000元(不含) | 部门负责人 | 材料部门归档留存 | |
2000元至1万元(不含) | 分管领导 | ||
1万元至2万元(不含) | 校长 | ||
2万至5万(不含) | 校长 | 校长办公会立项审批 | |
5万元及以上 | 党委书记 | 党委会立项审批 | 预算大于15万,立项前需要先进行: 1. 教代会通过 2. 大额资金审批 |
表2 预算内资金分级管理权限表
(二)项目需求部门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执行招标采购立项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采购论证要求
按《天津滨海职业学院采购项目论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根据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以下采购限额执行管理:
(一)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滨海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属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按照当年度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采购工作事项的通知执行采购;
(二)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且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采购金额在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各部门自行采购;
(三)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且采购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的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采购金额在10 万元及以上60万元以下(不含 60 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采购内容和预算金额的不同,采用下列四类形式采购。
(一)委托采购
委托采购分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和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具体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由天津市财政局认定的框架协议等其他方式。其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分为直接采购和三方比价。其中,直接采购是指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可以采取电商平台、实体店铺等方式采购;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服务和货物类,经部门立项审批,可以采取三方比价方式采购;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维修工程类项目,由学校确定施工单位,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维修工程类项目,可以采取比选方式采购。
(三)校内采购
校内采购是指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突发应急等特殊要求情况的采购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批准,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校内招标。
(四)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自主竞价平台采购
凡属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以下简称电子商城)、自主竞价平台中涵盖的货物、服务项目鼓励在以上平台采购。
第五章 采购人代表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是在采购活动中代表学校,作为采购人评委参加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出席采购评标工作现场,如部门负责人无法出席现场评标,应向分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行使相关权利,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对本项目评标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权利与义务
(一)采购人代表的权利
详细阅读项目招标文件,充分了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及采购需求,作为采购人评委参加评审活动。
(二)采购人代表的义务
1.遵守保密规定,开标前对招标文件等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招标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委员的职责,评审过程中不能以个人看法为由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发言,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不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好处;
4.评审时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评审内容,包括:评标人员、评审资料、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过程。评审结束后,向招标委员会及部门领导汇报评审结果;
5.配合学校及监督部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和项目的
复评、复审等工作。
(三)采购人代表回避情形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不能参与项目评审: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六章 合同签订、验收及付款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项目需求部门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履约达到验收条件时,经项目需求部门履约初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办提出正式履约验收申请,归口部门、项目需求部门及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合同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服务、货物类项目;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工程类,需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依据合同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且参与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付款
所有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财务处根据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要求付款。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协同需求部门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等事项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依据处理结果执行后续采购程序。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把整体项目分解、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流程及采购方式限额。对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诚信的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涉及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已经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对委托采购及校内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各项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定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资料需求部门自行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限额、范围、方式做出调整时,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校内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津滨职院〔2022〕54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印
津滨职院[2025]15号关于印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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